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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沙法院出臺廣東首個電子數據證據規程

為瞭統一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定標準,7月18

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讓一直困擾法院審理的電子證據認定難題有瞭新的解決路徑。

南沙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的絕對數量和所占比例有較大增長:2017年該類案件數量相比2016年增長瞭130%,2018年上半年較2017年同期增長50%;案件數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合同糾紛中有21%的案件顯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條款通過互聯網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現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此外,電子證據類型也出現大幅度擴張,從一開始的電話錄音、視頻錄像逐步開始向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類型擴展,並成為主要的電子證據類型。據南沙法院統計,在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涉微信證據,占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數量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占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瞭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介紹,當前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以應用最廣的微信為例,由於微信並非都是通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因糾紛是事後發生,很多當事人在交易的當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甄別哪些屬於有效證據存在較大困難。而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容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或者刪改,對其是否具有真實性也較難認定。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電子證據一定程度上沖擊瞭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原件”“文書”等證據概念。目前,民商事訴訟程序中互聯網電子證據收集、鑒證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且不成體系,提供社會化服務的電子證據公證、鑒證機構又較少,給訴訟參與人造成一定困擾。南沙法院此次結合審判實踐出臺《規程》,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規程》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內涵予以界定,參考已經頒佈施行的《電子簽名法》以及尚在審議過程中的《電子商務法》,並結合實踐中出現較多的證據類型,將其范圍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針對各種證據類型,《規程》對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定證據的方法、使用的存儲介質形式、在庭審過程中展示證據的程序等。同時法院也在立案窗口和送達應訴材料時專門提供舉證指引清單,對於有提交此類證據的當事人及時進行指導,減少當事日本靜岡哈蜜瓜禮盒|日本靜岡哈蜜瓜禮盒批發人不規范的舉證行為,提高訴訟效率。

《規程》還對法官采信電子證據的認證過程進行規定,明確電子證據當事人身份事項舉證責任及證明標準,對於能夠通過公證方式解決電子證據真實性問題的,引導當事人進行公證或者鑒證。

李勝表示,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整體規范框架下,借助這一套行之有效的舉證操作規范,能夠幫助當事人盡量一次性提供符合法定舉證規則要求的電子證據,從而有效提高舉證效率和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累。

由於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中微信相關電子證據案件數量占瞭絕大部分,《規程》對於涉探病水果禮盒|探病水果禮盒推薦及微信的舉證要求作出詳細列舉。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隻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關的證據時,由於微信並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而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來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並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法制網廣州7月18日電


為瞭統一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定標準,7月18

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讓一直困擾法院審理的電子證據認定難題有瞭新的解決路徑。

南沙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的絕對數量和所占比例有較大增長:2017年該類案件數量相比2016年增長瞭130%,2018年上半年較2017年同期增長50%;案件數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合同糾紛中有21%的案件顯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條款通過互聯網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現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此外,電子證據類型也出現大幅度擴張,從一開始的電話錄音、視頻錄像逐步開始向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類型擴展,並成為主要的電子證據類型。據南沙法院統計,在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涉微信證據,占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數量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占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瞭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介紹,當前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以應用最廣的微信為例,由於微信並非都是通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因糾紛是事後發生,很多當事人在交易的當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甄別哪些屬於有效證據存在較大困難。而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容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或者刪改,對其是否具有真實性也較難認定。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電子證據一定程度上沖擊瞭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原件”“文書”等證據概念。目前,民商事訴訟程序中互聯網電子證據收集、鑒證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且不成體系,提供社會化服務的電子證據公證、鑒證機構又較少,給訴訟參與人造成一定困擾。南沙法院此次結合審判實踐出臺《規程》,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規程》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內涵予以界定,參考已經頒佈施行的《電子簽名法》以及尚在審議過程中的《電子商務法》,並結合實踐中出現較多的證據類型,將其范圍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針對各種證據類型,《規程》對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定證據的方法、使用的存儲介質形式、在庭審過程中展示證據的程序等。同時法院也在立案窗口和送達應訴材料時專門提供舉證指引清單,對於有提交此類證據的當事人及時進行指導,減少當事人不規范的舉證行為,提高訴訟效率。

《規程》還對法官采信電子證據的認證過程進行規定,明確電子證據當事人身份事項舉證責任及證明標準,對於能夠通過公證方式解決電子大紅榮蘋果|大紅榮蘋果批發證據真實性問題的,引導當事人進行公證或者鑒證。

李勝表示,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整體規范框架下,借助這一套行之有效的舉證操作規范,能夠幫助當事人盡量一次性提供符合法定舉證規則要求的電子證據,從而有效提高舉證效率和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累。

由於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中微信相關電子證據案件數量占瞭絕大部分,《規程》對於涉及微信的舉證要求作出詳細列舉。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隻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關的證據時,由於微信並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而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來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並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法制網廣州7月1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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